(2005年9月29日陜(shan)(shan)西省第(di)(di)(di)十(shi)屆(jie)人(ren)(ren)民(min)(min)(min)代表(biao)(biao)(biao)大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wei)(wei)員會(hui)第(di)(di)(di)二(er)十(shi)一次(ci)(ci)(ci)會(hui)議通(tong)過(guo) 2012年1月6日陜(shan)(shan)西省第(di)(di)(di)十(shi)一屆(jie)人(ren)(ren)民(min)(min)(min)代表(biao)(biao)(biao)大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wei)(wei)員會(hui)第(di)(di)(di)二(er)十(shi)七(qi)次(ci)(ci)(ci)會(hui)議第(di)(di)(di)一次(ci)(ci)(ci)修正(zheng) 2017年9月29日陜(shan)(shan)西省第(di)(di)(di)十(shi)二(er)屆(jie)人(ren)(ren)民(min)(min)(min)代表(biao)(biao)(biao)大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wei)(wei)員會(hui)第(di)(di)(di)三十(shi)七(qi)次(ci)(ci)(ci)會(hui)議第(di)(di)(di)一次(ci)(ci)(ci)修訂(ding) 根(gen)據2020年6月11日陜(shan)(shan)西省第(di)(di)(di)十(shi)三屆(jie)人(ren)(ren)民(min)(min)(min)代表(biao)(biao)(biao)大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wei)(wei)員會(hui)第(di)(di)(di)十(shi)七(qi)次(ci)(ci)(ci)會(hui)議《陜(shan)(shan)西省實施<中華人(ren)(ren)民(min)(min)(min)共(gong)和國環(huan)境保(bao)護(hu)法(fa)>辦法(fa)》等八部地方性法(fa)規(gui)的決定第(di)(di)(di)二(er)次(ci)(ci)(ci)修正(zheng) 2023年9月27日陜(shan)(shan)西省第(di)(di)(di)十(shi)四屆(jie)人(ren)(ren)民(min)(min)(min)代表(biao)(biao)(biao)大會(hui)常(chang)務(wu)委(wei)(wei)(wei)員會(hui)第(di)(di)(di)五次(ci)(ci)(ci)會(hui)議第(di)(di)(di)二(er)次(ci)(ci)(ci)修訂(ding))
目? ? 錄
第一章 總? ? 則
第二章(zhang) 生產經(jing)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zhang) 從業人(ren)員安全生產(chan)權利(li)和義務
第(di)四章(zhang)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shi)故的應(ying)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liu)章 法(fa)律(lv)責(ze)任
第七章 附? ? 則
第一章 總? ?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an)全生(sheng)產工(gong)作應當(dang)以人(ren)為本(ben),堅持人(ren)民至(zhi)上、生(sheng)命至(zhi)上,把保護(hu)人(ren)民生(sheng)命安(an)全擺(bai)在(zai)首位,樹牢(lao)安(an)全發展(zhan)理念,堅持安(an)全第一(yi)、預防(fang)(fang)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fang)(fang)范化解重大安(an)全風險。
安(an)全(quan)(quan)生(sheng)(sheng)產(chan)工作實(shi)行(xing)管(guan)行(xing)業(ye)(ye)必(bi)須(xu)管(guan)安(an)全(quan)(quan)、管(guan)業(ye)(ye)務必(bi)須(xu)管(guan)安(an)全(quan)(quan)、管(guan)生(sheng)(sheng)產(chan)經營必(bi)須(xu)管(guan)安(an)全(quan)(quan)和誰主管(guan)誰負(fu)(fu)責(ze)、誰審批(pi)誰負(fu)(fu)責(ze)、誰監(jian)管(guan)誰負(fu)(fu)責(ze)的(de)原則(ze),實(shi)行(xing)屬(shu)地監(jian)管(guan)與分級監(jian)管(guan)相結合、以屬(shu)地監(jian)管(guan)為主的(de)監(jian)督管(guan)理體(ti)制(zhi),建立生(sheng)(sheng)產(chan)經營單(dan)位負(fu)(fu)責(ze)、職工參與、政府監(jian)管(guan)、行(xing)業(ye)(ye)自(zi)律和社會監(jian)督的(de)機制(zhi)。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的主(zhu)要(yao)負(fu)責人(ren)包括法(fa)定代表人(ren)、實際控制人(ren)、實際負(fu)責人(ren)或者其他主(zhu)要(yao)決策人(ren),是本單(dan)位安(an)(an)全生產(chan)第一責任人(ren),對(dui)本單(dan)位的安(an)(an)全生產(chan)工作全面負(fu)責。
其他(ta)負責人包括(kuo)分(fen)管(guan)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huo)者安全總監,以及其他(ta)相(xiang)關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nei)的安全生產工(gong)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dan)位分(fen)管安全(quan)生產的負責(ze)人(ren)或者安全(quan)總監協助主要(yao)負責(ze)人(ren)履行安全(quan)生產職責(ze),并(bing)直接管理本單(dan)位的安全(quan)生產工(gong)作。
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的主要負(fu)責人和(he)其他責任(ren)人不得以任(ren)何形式轉(zhuan)移安全(quan)生(sheng)產責任(ren)。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li)健全(quan)安全(quan)生(sheng)產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quan)生(sheng)產相關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協調機制,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應(ying)急管理(li)部(bu)門(men)和對(dui)有(you)關(guan)(guan)行(xing)業(ye)、領域的(de)(de)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工(gong)作實施(shi)監督(du)管理(li)的(de)(de)部(bu)門(men),統稱負有(you)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li)職責的(de)(de)部(bu)門(men)。負有(you)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li)職責的(de)(de)部(bu)門(men)應(ying)當依法履行(xing)相關(guan)(guan)行(xing)業(ye)、領域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li)職責,制(zhi)定(ding)相關(guan)(guan)行(xing)業(ye)規范和地方標準,加(jia)強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的(de)(de)監管和執法。
其他部(bu)門應當從行(xing)業(ye)規(gui)劃、產(chan)業(ye)政策、標準規(gui)范(fan)、行(xing)政許可(ke)等(deng)方面履行(xing)安全(quan)生產(chan)管(guan)理職(zhi)責、提供支持保障,共同(tong)推進安全(quan)發展。
新興行業、領(ling)域(yu)的安全生產監督管(guan)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本級人民(min)政府確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bo)、電影、電視、互(hu)聯(lian)網信息服務(wu)等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sheng)產公益宣傳,對違反(fan)安全生(sheng)產法律(lv)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ge)級(ji)各(ge)類學(xue)校應當向教職工和學(xue)生普(pu)及安全(quan)知識,增(zeng)強安全(quan)生產意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wei)(wei)的工會(hui)依法組織(zhi)職工參加本單位(wei)(wei)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li)和民主監(jian)督,維護(hu)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he)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wei)(wei)制(zhi)定或者修(xiu)改安全生產規章制(zhi)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hui)的意見(jian)。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相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規(gui)章制度(du)應當(dang)包括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資(zi)金投入(ru)、勞動(dong)防(fang)護(hu)用品管理、安(an)全(quan)設(she)施和設(she)備(bei)管理、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教育和培訓(xun)、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檢查、風險分(fen)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ye)管理、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獎懲(cheng)、應急(ji)預案管理、事故(gu)報告和事故(gu)應急(ji)救援等制度(du)。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崗位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嚴格落實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ding)提取、使用安(an)全生產費(fei)用,專門用于改善安(an)全生產條件(jian),安(an)全生產費(fei)用在成本(ben)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yi)(yi))從(cong)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配(pei)備(bei)一(yi)(yi)名以(yi)上專職安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cong)業(ye)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men)的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理機構,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理人員;
(三)從業(ye)人員三百(bai)人以上的,設置(zhi)專門的安全(quan)生產管理(li)機構(gou),并按照不低于從業(ye)人員百(bai)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quan)生產管理(li)人員。
前款(kuan)規定以(yi)外的(de)其他(ta)生產經(jing)營單位,從(cong)業(ye)人(ren)(ren)員(yuan)一百人(ren)(ren)以(yi)上的(de),應當設置安(an)(an)(an)全(quan)生產管(guan)理(li)機構或者(zhe)配備專職安(an)(an)(an)全(quan)生產管(guan)理(li)人(ren)(ren)員(yuan);從(cong)業(ye)人(ren)(ren)員(yuan)不足一百人(ren)(ren)的(de),應當配備專職或者(zhe)兼職的(de)安(an)(an)(an)全(quan)生產管(guan)理(li)人(ren)(ren)員(yuan)。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suo)從(cong)事的生(sheng)產經營活動相(xiang)應的安全生(sheng)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法律、法規(gui)對(dui)安(an)全生產(chan)管理機(ji)構(gou)及其管理人員另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從其規(gui)定(ding)。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組織對生產工序、設備、生產經營場所等開展安全風險和危險源辨識、評估,進行日常安全生產巡查,定期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排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生產檢查。
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de)(de)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人(ren)員對檢查中發現的(de)(de)安(an)全問題(ti),應當(dang)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de)(de),應當(dang)及(ji)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fu)責人(ren),有關負(fu)責人(ren)應當(dang)及(ji)時處理。
生(sheng)(sheng)產經營(ying)單位的(de)安(an)全生(sheng)(sheng)產管(guan)理(li)(li)(li)(li)(li)人(ren)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yi)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you)關(guan)(guan)負責(ze)(ze)人(ren)報告(gao)(gao),有(you)關(guan)(guan)負責(ze)(ze)人(ren)不(bu)及時處(chu)理(li)(li)(li)(li)(li)的(de),安(an)全生(sheng)(sheng)產管(guan)理(li)(li)(li)(li)(li)人(ren)員可以向負有(you)安(an)全生(sheng)(sheng)產監督管(guan)理(li)(li)(li)(li)(li)職責(ze)(ze)的(de)主管(guan)部(bu)門報告(gao)(gao),接到報告(gao)(gao)的(de)部(bu)門應當(dang)依(yi)法及時處(chu)理(li)(li)(li)(li)(li)。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an)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如實記(ji)錄安(an)全(quan)檢查(cha)和問題(ti)處理情(qing)況,以及重大事故隱(yin)患跟蹤治理情(qing)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做好記錄考核。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等。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dan)位應當及時對下列人員進(jin)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yu)和培(pei)訓:
(一)新(xin)進(jin)從業人員;
(二)離(li)崗(gang)(gang)六個(ge)月以上或者換崗(gang)(gang)的(de)從業(ye)人員(yuan);
(三(san))涉(she)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shu)、新材料或(huo)者使用新設(she)備(bei)的從(cong)業人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可(ke)以自主組織培(pei)訓(xun)(xun)(xun),也可(ke)以委托具備安(an)全(quan)生(sheng)產培(pei)訓(xun)(xun)(xun)條件的機構進行培(pei)訓(xun)(xun)(xun)。生(sheng)產經營單位委托培(pei)訓(xun)(xun)(xun)的,應當對培(pei)訓(xun)(xun)(xun)工(gong)作(zuo)進行監督,保(bao)證培(pei)訓(xun)(xun)(xun)質量。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屬于重大或者較大風險(xian)的,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采取(qu)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an)全風險(xian)管控措(cuo)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應當(dang)建立(li)健全生(sheng)產(chan)安(an)(an)全事(shi)故(gu)(gu)隱(yin)患排(pai)查治(zhi)理制度,對事(shi)故(gu)(gu)隱(yin)患進(jin)行排(pai)查并及(ji)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shi)故(gu)(gu)隱(yin)患排(pai)除前和排(pai)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an)(an)全的(de),應當(dang)從(cong)危(wei)險(xian)區域內撤出人(ren)(ren)員(yuan),疏散周邊可能危(wei)及(ji)的(de)其他人(ren)(ren)員(yuan),并設置警戒標志。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應當(dang)將事(shi)故(gu)(gu)隱(yin)患排(pai)查治(zhi)理情況向(xiang)從(cong)業人(ren)(ren)員(yuan)通報。
對排查出的(de)重(zhong)大事故隱患(huan),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ying)當按(an)照規定立(li)即報告,并采取有(you)效的(de)安全防范和(he)監控措施,制定和(he)落實治理(li)方案。治理(li)方案、治理(li)結果等情況應(ying)當及(ji)時向負(fu)有(you)安全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li)職責的(de)部(bu)門和(he)職工(gong)大會(hui)或者職工(gong)代表大會(hui)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yi))建(jian)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quan)程監控;
(二(er))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ding)期進行(xing)辨識和安全(quan)評估;
(四)定期檢(jian)查(cha)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zu)織應急救援演(yan)練;
(六)在明顯位(wei)置(zhi)設置(zhi)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da)危(wei)(wei)險(xian)源、危(wei)(wei)險(xian)物質、數量、危(wei)(wei)險(xian)危(wei)(wei)害(hai)特性、應(ying)急措施等內容。
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經營(ying)單(dan)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li)重大(da)危險(xian)源及有關安全(quan)措施、應急措施備案,定期向負有安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督管理(li)職責(ze)的(de)(de)部門(men)報告重大(da)危險(xian)源的(de)(de)監控措施實施情況。發生(sheng)(sheng)(sheng)緊急情況時(shi),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quan)生(sheng)(sheng)(sheng)產(chan)監督管理(li)職責(ze)的(de)(de)部門(men)。
負(fu)有安全(quan)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之間(jian)應當(dang)通過相關信(xin)息(xi)系統實現信(xin)息(xi)共享。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和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重大危險源作業、有毒有害、受限空間、高處作業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臨近輸油(氣)管線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危(wei)害風險(xian)制(zhi)定作業(ye)方案(an)、安(an)全防范措施(shi)和應急(ji)處置(zhi)方案(an),履行相關內部審(shen)簽手(shou)續(xu),查驗(yan)作業(ye)人(ren)員相關職(zhi)業(ye)資格證件(jian);
(二)確認(ren)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quan)作業要(yao)求(qiu);
(三)按照(zhao)規定(ding)配備(bei)安(an)全設施、防護(hu)設備(bei)、應急(ji)救援裝備(bei),設置(zhi)安(an)全警示(shi)標志,確定(ding)專人(ren)現(xian)場(chang)統(tong)一指(zhi)揮和監(jian)督;
(四(si))危(wei)險作(zuo)業前(qian),向(xiang)作(zuo)業人員說明危(wei)險因(yin)素、作(zuo)業安全要(yao)求(qiu)和應急措施(shi),并經雙(shuang)方簽字確認;
(五(wu))危險作(zuo)業管理的其(qi)他(ta)規(gui)定。
生產經營單(dan)位進行前款規定危險(xian)作業(ye),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qing)況時,應(ying)當采(cai)取(qu)應(ying)急措(cuo)施,停止(zhi)作業(ye),撤出作業(ye)人員。
生(sheng)(sheng)產經營單(dan)位委(wei)托(tuo)其他(ta)有(you)專(zhuan)業資質的(de)單(dan)位進行危險作業的(de),應當在(zai)作業前與受托(tuo)方簽(qian)訂(ding)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de)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職(zhi)責(ze),并(bing)對受托(tuo)方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工(gong)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儲存、經營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在居民(min)區(qu)(樓)、學校、醫(yi)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建設(she)危(wei)險化學品(pin)、放射性物(wu)品(pin)、煙花爆竹、民(min)用(yong)爆炸物(wu)品(pin)等危(wei)險物(wu)品(pin)的生產、經營和(he)儲存場所。
在危險化學品(pin)、放(fang)射(she)性物(wu)品(pin)、煙花爆竹、民(min)用爆炸物(wu)品(pin)等危險物(wu)品(pin)的生產區(qu)域、儲存區(qu)域的安全距離(li)內(nei)和(he)礦山、尾礦庫(ku)危及區(qu)域內(nei),不得建設居民(min)點、學校(xiao)、醫(yi)院(yuan)、集(ji)貿市場以及其他(ta)人(ren)員密集(ji)場所。
高壓(ya)輸(shu)電線、油氣輸(shu)送管(guan)道(dao)、重大危險(xian)源(yuan)的安全距離內,不得(de)新(xin)建(jian)、改(gai)建(jian)、擴建(jian)建(jian)筑物和構筑物。法(fa)(fa)律、法(fa)(fa)規(gui)另有規(gui)定(ding)的,從其規(gui)定(ding)。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產權轉移等情形時,應當依法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治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qi)他行業(ye)、領域的生產經營(ying)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bao)險(xian)機構應當建立生產(chan)(chan)(chan)安(an)(an)全(quan)事(shi)(shi)故預(yu)防服務制(zhi)度,協助投保(bao)的生產(chan)(chan)(chan)經營單位(wei)開(kai)展安(an)(an)全(quan)生產(chan)(chan)(chan)宣(xuan)傳(chuan)教育培訓、安(an)(an)全(quan)風險(xian)辨識、評估和安(an)(an)全(quan)評價、安(an)(an)全(quan)生產(chan)(chan)(chan)標準化(hua)建設、生產(chan)(chan)(chan)安(an)(an)全(quan)事(shi)(shi)故隱(yin)患(huan)排查、應急(ji)預(yu)案編(bian)制(zhi)和應急(ji)救援(yuan)演練、安(an)(an)全(quan)生產(chan)(chan)(chan)科技推廣應用和其他有關事(shi)(shi)故預(yu)防工(gong)作。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單位,應當裝配安全檢測、監控和報警系統,進行實時監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應當裝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系統;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化工裝置、儲運設施應當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單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變更的,應當先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控制方案。
第二十七條 危險物品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管道日常巡護制度,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發現直接占壓、不符合管道保護安全距離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事故隱患,無法自行排除的,應當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主管部門報告。
危險物品輸送管(guan)道主(zhu)管(guan)部門接到報告(gao)后,應當依法查處危害管(guan)道安(an)全(quan)的違法行為,及時協調排除或者(zhe)報請所在(zai)地人民政府組織排除事故(gu)隱患。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礦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災害綜合治理體系。
煤礦(kuang)的通風、防瓦斯、防水(shui)、防火、防煤塵、防冒頂(ding)、防沖擊地壓(ya)等安(an)全設備、設施和(he)(he)條件應當符合(he)法律、法規和(he)(he)標準規定。
煤礦應當建立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jin)行(xing)檢查維修。
煤礦應當加強隱蔽致(zhi)災(zai)因(yin)素普查(cha)治理工作,查(cha)明井(礦)田(tian)范(fan)圍內的瓦斯、水(shui)、火、沖擊(ji)地壓(ya)、采空(kong)區塌陷等致(zhi)災(zai)因(yin)素,并采取相應的預防(fang)措施,加強相關監(jian)測和預警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預防(fang)機制。
第二十九條 煤礦應加強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工作。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執行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和應抽盡抽、可保盡保的瓦斯治理方針;按規定健全足夠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時,應當優先開采保護層。
沖擊(ji)地(di)(di)壓礦(kuang)井應(ying)當堅持區域先行(xing)、局部跟(gen)進、分區管理(li)、分類(lei)防治的(de)原則。開采具有沖擊(ji)傾向性的(de)煤(mei)層,應(ying)當進行(xing)沖擊(ji)危險(xian)(xian)性評價。開采沖擊(ji)地(di)(di)壓煤(mei)層應(ying)當采取沖擊(ji)地(di)(di)壓危險(xian)(xian)性預測、監測預警(jing)、防范治理(li)、效果檢驗和安全(quan)防護等綜(zong)合性措施。
水(shui)(shui)害礦(kuang)井(jing)應當按照(zhao)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xian)探后掘(jue)、先(xian)治后采(cai)的(de)原(yuan)則,制定水(shui)(shui)平、采(cai)區、采(cai)掘(jue)工作面的(de)水(shui)(shui)害綜合(he)治理方案,安(an)裝水(shui)(shui)害預警監測系統(tong),對礦(kuang)井(jing)涌水(shui)(shui)量、鉆孔水(shui)(shui)位、礦(kuang)區降雨(yu)量等異常情況進行實時預警。
煤(mei)礦(kuang)開采容易自(zi)燃和自(zi)燃煤(mei)層(ceng)的礦(kuang)井,應當建立注漿(jiang)系(xi)統或者注惰性氣體防火系(xi)統,并建立煤(mei)礦(kuang)自(zi)然發火監(jian)測系(xi)統。
第三十條 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新建尾礦庫應(ying)當采用一次性筑(zhu)壩、干(gan)式堆存等安全生產水平較(jiao)高的筑(zhu)壩方式。
尾(wei)礦庫閉庫工(gong)作(zuo)以及閉庫后的安(an)全(quan)管理(li)由(you)原(yuan)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wei)負(fu)責(ze)。對解散或(huo)(huo)者(zhe)關閉破(po)產(chan)的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wei),其已(yi)關閉或(huo)(huo)者(zhe)廢棄的尾(wei)礦庫的管理(li)工(gong)作(zuo),由(you)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wei)出(chu)資(zi)人或(huo)(huo)其上級主管單(dan)位(wei)負(fu)責(ze);無上級主管單(dan)位(wei)或(huo)(huo)者(zhe)出(chu)資(zi)人不(bu)明確的,由(you)應急管理(li)部(bu)門提請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指定管理(li)單(dan)位(wei)。
南水(shui)北調(diao)中(zhong)線(xian)(xian)工(gong)程、引漢濟渭工(gong)程等水(shui)源涵養(yang)地區域內生產(chan)運行的尾礦(kuang)庫應當建立在線(xian)(xian)監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和日常巡查,及時排除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高層建筑、大型綜合體、隧道橋梁、管線管廊、軌道交通、燃氣、電力設施以及電梯、游樂設施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賓館、飯店(dian)、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zhan)候(hou)車室(shi)、客運碼頭候(hou)船廳、民(min)用機場航站(zhan)樓、體育(yu)場(館)、會堂、公共(gong)娛樂場所(suo)、宗教(jiao)活動場所(suo)、旅游景(jing)區等人員密(mi)集場所(suo),不得超過規定或(huo)者設(she)計的容納人數,并且應當設(she)置符合(he)緊急疏(shu)散要求、標識明顯(xian)、保持暢通的安(an)全(quan)出口,配備應急廣(guang)播、照明和安(an)全(quan)監(jian)控系統(tong)。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
物業服(fu)務人應當定期對其服(fu)務區域(yu)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chu)口、建筑外墻、消防設施以及地下車(che)庫、充電樁、電梯、供排(pai)水、化糞(fen)池(chi)、窨井等重點部位進(jin)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立即(ji)發出(chu)警(jing)示并進(jin)行應急(ji)處理。
同一建筑物(wu)內(nei)的(de)多個(g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共同委(wei)(wei)托物(wu)業服務人(ren)或(huo)者(zhe)其(qi)(qi)他管(guan)(guan)理(li)人(ren)進行管(guan)(guan)理(li)的(de),由(you)物(wu)業服務人(ren)或(huo)者(zhe)其(qi)(qi)他管(guan)(guan)理(li)人(ren)依(yi)照(zhao)委(wei)(wei)托協議履行其(qi)(qi)管(guan)(guan)理(li)范圍內(nei)的(de)安全生(sheng)產(chan)管(guan)(guan)理(li)職(zhi)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jing)營單(dan)(dan)位(wei)將生產經(jing)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qi)他單(dan)(dan)位(wei)的,應(ying)當對(dui)承(cheng)(cheng)包、承(cheng)(cheng)租單(dan)(dan)位(wei)安全生產資質、條(tiao)件進行(xing)審核,督促檢查承(cheng)(cheng)包、承(cheng)(cheng)租單(dan)(dan)位(wei)履(lv)行(xing)安全生產職責。
生(sheng)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bao)或者(zhe)出租(zu)給其他單位的(de),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cheng)包(bao)單位、承(cheng)租(zu)單位簽訂專門的(de)安全生(sheng)產管理(li)協議,或者(zhe)在(zai)承(cheng)包(bao)合(he)同、租(zu)賃(lin)合(he)同中約定各自(zi)的(de)安全生(sheng)產管理(li)職責。
第三十五條 企業集團總部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加強對分包單位等關聯單位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實行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
中央企(qi)業、省屬企(qi)業新設立的(de)分公(gong)司(si)、子公(gong)司(si)以(yi)(yi)及其他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應當依(yi)法向所在地(di)相(xiang)關部門(men)報告安全生產(chan)管理、隱患治理、生產(chan)安全事故等(deng)情(qing)況,接受所在地(di)人民政(zheng)府以(yi)(yi)及有(you)關部門(men)的(de)監督管理。
鼓勵大(da)型(xing)企業集團、連鎖(suo)經營企業在遴選供(gong)應商和合作(zuo)方(fang)(fang)時,綜合考核供(gong)應商和合作(zuo)方(fang)(fang)的安(an)全(quan)生產條件、安(an)全(quan)生產標準化(hua)建設水平以(yi)及風險管(guan)控情(qing)況。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特點推動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和規范開展執業活動,出具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應當客觀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chao)出許可業務范圍從事(shi)安全技(ji)術、管理服(fu)務;
(二)出具(ju)失(shi)實(shi)或者虛(xu)假報(bao)告;
(三)出租、出借資質(zhi),或者將資質(zhi)提供給他人掛靠使(shi)用(yong);
(四(si))違(wei)法(fa)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序和內容(rong);
(五(wu))法律、法規規定的(de)其他禁止(zhi)行為。
按照規(gui)定需要到(dao)現場進行勘驗和檢(jian)(jian)測檢(jian)(jian)驗的,安全評(ping)價、認證、檢(jian)(jian)測、檢(jian)(jian)驗機構應當(dang)如實(shi)記錄現場工作(zuo)情況(kuang),并(bing)附具相關(guan)證明材料。
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對(dui)安(an)全評價檢(jian)測檢(jian)驗機(ji)構提出(chu)的事故預(yu)防、隱(yin)患整(zheng)改意(yi)見,應當(dang)及時落實。
第三章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yi))在(zai)勞(lao)動合同(tong)中(zhong),載明勞(lao)動安全保障、職業危(wei)害防護和工傷保險辦理等事項;
(二)了解(jie)其作業(ye)場所、工作崗位存(cun)在的危險(xian)因素以及防(fang)范、應急措施(shi);
(三)對本(ben)單位(wei)安全(quan)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ti)提(ti)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拒(ju)絕違(wei)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發現(xian)直接危及(ji)人身安(an)全的(de)緊急情況時,停止作(zuo)(zuo)業或者在采取可(ke)能的(de)應(ying)急措施后撤(che)離作(zuo)(zuo)業場所;
(六)因生(sheng)產安(an)全事故受到損害(hai)后(hou)的依法賠償;
(七)因(yin)職業危害(hai)造成(cheng)健(jian)康損害(hai)后(hou)的依法(fa)賠償;
(八)獲(huo)得(de)生產經(jing)營單位提供(gong)的符合國家和(he)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和(he)勞動防(fang)護用品;
(九)職業健(jian)康體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dan)位的(de)安全生產規章(zhang)制度和操作(zuo)、作(zuo)業規程;
(二)正確佩戴和(he)使用(yong)勞動防(fang)護(hu)用(yong)品(pin);
(三)接受安全生產(chan)教育和(he)培訓(xun);
(四(si))及時報告事(shi)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上崗前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開始(shi)操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yi)務(wu)。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本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lao)務(wu)派(pai)遣和靈活(huo)用工人(ren)(ren)員享有安全生產法(fa)律(lv)(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從(cong)業(ye)人(ren)(ren)員的權利,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fa)律(lv)(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從(cong)業(ye)人(ren)(ren)員的義務(wu)。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ui)事故隱患(huan)排(pai)查治理(li)(li)工作的組織領導(dao),建立(li)健全重大事故隱患(huan)排(pai)查治理(li)(li)協調處(chu)置機(ji)制,及時解(jie)決事故隱患(huan)排(pai)查治理(li)(li)工作中(zhong)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建設相關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xing)檢查(cha),調閱有關(guan)資料,向(xiang)有關(guan)單位和(he)人員了(le)解(jie)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fa)現(xian)的安全生(sheng)產(chan)違法(fa)(fa)行為,當(dang)場予(yu)以糾正(zheng)或者要(yao)求限期改正(zheng);對依法(fa)(fa)應當(dang)給予(yu)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ben)條例和其(qi)他有關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作出行政處罰決(jue)定(ding);
(三(san))對生(sheng)產(chan)經營單位有關(guan)全員安全生(sheng)產(chan)責任制、事故(gu)隱患(huan)排(pai)查治(zhi)理(li)以及重大(da)危險源(yuan)辨識、評估、監控(kong)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qing)況進行指導(dao)和監督檢查;
(四(si))根據檢(jian)查情(qing)況分(fen)析生產(chan)經營單(dan)位的安全(quan)生產(chan)形勢,制(zhi)定并落實有針對性(xing)的監督(du)管理措(cuo)施;
(五)執行(xing)重大事故(gu)隱患掛牌(pai)督辦制度(du),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gu)隱患;
(六)按照規(gui)定(ding)報(bao)告事(shi)(shi)(shi)故情(qing)況(kuang),依(yi)法組織(zhi)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fu)責的事(shi)(shi)(shi)故調查(cha)處理(li)(li),指導(dao)、協調有(you)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shi)(shi)(shi)故善后(hou)工作,督促落實事(shi)(shi)(shi)故處理(li)(li)的有(you)關決定(ding);
(七)對礦山(shan)、金(jin)屬冶煉(lian)和用于生產、儲(chu)存(cun)危險(xian)物品的(de)建設單位組織的(de)安(an)全設施竣(jun)工驗收(shou)活動(dong)和驗收(shou)結果實施監督核查;
(八)法(fa)律(lv)、法(fa)規規定(ding)的(de)其他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督管理職責(ze)。
對于(yu)涉及多個行業(ye)、領域的(de)生產(chan)經營單位,負(fu)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應(ying)當互相(xiang)配合(he)(he),組織開展聯合(he)(he)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負有安(an)全(quan)生產監督(du)管理職責的部(bu)門可(ke)以聘(pin)請專(zhuan)業技(ji)術檢(jian)查員(yuan)或者邀請專(zhuan)業技(ji)術人員(yuan)和專(zhuan)家參與(yu)安(an)全(quan)生產監督(du)檢(jian)查、生產安(an)全(quan)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社會監督員。
社會監(jian)(jian)督(du)員可(ke)以向聘任單位提(ti)(ti)出對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執(zhi)法工作的建議和(he)意見(jian),提(ti)(ti)供(gong)(gong)有關違法行為和(he)風險隱患的問題線(xian)(xian)索。負有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職(zhi)責的部門對社會監(jian)(jian)督(du)員反(fan)映的批評、意見(jian)、建議和(he)提(ti)(ti)供(gong)(gong)的問題線(xian)(xian)索,應當及時辦理并(bing)予以反(fan)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家、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并依法歸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
對發生(sheng)生(sheng)產(chan)安全事(shi)故(gu)的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單(dan)位及其相關人(ren)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sheng)有關規定列(lie)入(ru)嚴重失信(xin)主體名單(dan)。
對未發(fa)生(sheng)生(sheng)產(chan)(chan)安全事故(gu),但(da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ing)當將有關(guan)生(sheng)產(chan)(chan)經營單位、機(ji)構及其相(xiang)關(guan)人員納(na)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qu)得(d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相(xiang)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zan)扣(kou)、吊銷期間從事相(xiang)關生(sheng)產(chan)經營活動的;
(二)承擔安(an)全(quan)評價、認證、檢測、檢驗(yan)職責的機構(gou)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有租借資質、掛靠(kao)、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行為的;
(三)負有(you)安全生產監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作(zuo)出行(xing)(xing)政(zheng)處罰后,有(you)執(zhi)(zhi)行(xing)(xing)能力拒不執(zhi)(zhi)行(xing)(xing)或者逃避(bi)執(zhi)(zhi)行(xing)(xing)的;
(四(si))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in)入生產經營單(dan)位進(jin)行檢查,調閱有(you)(you)關資料,向有(you)(you)關單(dan)位和人員(yuan)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fa)現(xian)的事故隱患(huan),責令立即(ji)排除,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bu)門(men);
(三)檢查中發現可能(neng)存在安全生產違(wei)法行為的,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ren)民政府、街道(dao)辦事處應(ying)當將安全生產管(guan)理(li)相關工(gong)作納入網(wang)格化服(fu)務管(guan)理(li)范圍。
居民(min)(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min)委(wei)員會(hui)發現(xian)其所在區域(yu)內的生(sheng)產(chan)經營單(dan)位存在事(shi)故隱患或者安全生(sheng)產(chan)違法行為時,應當(dang)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min)(min)政府、街道辦(ban)事(shi)處或者有(you)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四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舉報的接收、核查、處理、移送、回復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理舉報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信息。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而且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經評估不適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收回。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健全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負有安全生產(chan)(chan)監督(du)管(guan)理職(zhi)(zhi)責(ze)的(de)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zhi)(zhi)責(ze),負責(ze)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chan)(chan)應急救援(yuan)管(guan)理工(gong)作。
危險物品的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儲存單位以及(ji)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dao)交通運(yun)營、建(jian)筑施工單位應(ying)當建(jian)立(li)適(shi)應(ying)本(ben)單位需要的應(ying)急(ji)救(jiu)(jiu)援隊(dui)伍,配備(bei)(bei)相應(ying)的應(ying)急(ji)救(jiu)(jiu)援器材以及(ji)裝備(bei)(bei),安排應(ying)急(ji)值(zhi)守人員。小微型(xing)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單位可以與鄰近建(jian)有專(zhuan)業救(jiu)(jiu)援隊(dui)伍的單位簽(qian)訂救(jiu)(jiu)援協議,或者聯合建(jian)立(li)應(ying)急(ji)救(jiu)(jiu)援隊(dui)伍。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jing)營單位應(ying)(ying)當(dang)(dang)依法編(bian)制(zhi)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ying)(ying)急(ji)(ji)救援預案。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da)危險(xian)源、重大(da)活動等內容(rong),生產經(jing)營單位應(ying)(ying)當(dang)(dang)制(zhi)定(ding)專項應(ying)(ying)急(ji)(ji)預案。風險(xian)因(yin)素單一(yi)的小微型生產經(jing)營單位可以只編(bian)寫應(ying)(ying)急(ji)(ji)處(chu)置措施或者現場處(chu)置方(fang)案。
各級各類生產安(an)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預案應(ying)當按(an)照有關規(gui)定及時修訂(ding)、相互銜(xian)接。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ying)單(dan)位(wei)應當(dang)對(dui)應急預案(an)演練效果進行評(ping)估,撰寫應急預案(an)演練評(ping)估報告,并對(dui)應急預案(an)提出修(xiu)訂意見。
第五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科學組織救援,并在接報后一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qing)況緊急(ji)時(shi),事故現場有(you)關人員(yuan)可(ke)以直接報(bao)告事故發生(sheng)地縣(xian)(市、區(qu))應急(ji)管理部門(men)和負有(you)安(an)全生(sheng)產監督(du)管理職責的有(you)關部門(men)。
第五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較大、一(yi)般生產(chan)安全(quan)事故分別(bie)由(you)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shi)、縣(區、市(shi))人(ren)民政府負責(ze)組織應對,重大以上生產(chan)安全(quan)事故由(you)省人(ren)民政府負責(ze)組織應對。
事故超出發生地人民(min)政府(fu)應對能力的(de),由(you)上級(ji)人民(min)政府(fu)組(zu)織提(ti)供(gong)支(zhi)援或者直接組(zu)織應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迅速采取現場管制、警戒、告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發(fa)生(sheng)生(sheng)產安全事(shi)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yao)搶救治(zhi)療的,事(shi)故發(fa)生(sheng)單位應(ying)當(dang)及時組織(zhi)搶救治(zhi)療并支付醫療救治(zhi)、事(shi)故救援(yuan)、善后處(chu)理(li)、險情處(chu)置等必(bi)要(yao)費用,并依法給予(yu)賠償。
第五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
發生重大事(shi)故的(de)(de),省人民政(zheng)府可(ke)以直接組織(zhi)事(shi)故調(diao)查組進(jin)行調(diao)查,也可(ke)以授權或(huo)者(zhe)(zhe)委(wei)托(tuo)省應急管(guan)理(li)部門或(huo)者(zhe)(zhe)其(qi)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de)(de)部門組織(zhi)事(shi)故調(diao)查組進(jin)行調(diao)查。
發生較大事(shi)故(gu)、一般事(shi)故(gu)的(de),由設區(qu)的(de)市、縣(市、區(qu))人(ren)民政(zheng)府根據事(shi)故(gu)等級組(zu)織(zhi)事(shi)故(gu)調查(cha)(cha)組(zu)進(jin)行調查(cha)(cha),也可(ke)以授權或(huo)者委托同級應急管理(li)部門或(huo)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du)管理(li)職責(ze)的(de)部門組(zu)織(zhi)事(shi)故(gu)調查(cha)(cha)組(zu)進(jin)行調查(cha)(cha)。
上級(ji)人民政府(fu)可以提級(ji)調(diao)查由下級(ji)人民政府(fu)負責調(diao)查的事(shi)故(gu)。
第五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設立技術和管理專篇,并向社會公開。
事(shi)故(gu)調查(cha)組在事(shi)故(gu)調查(cha)中,發現事(shi)故(gu)責任(ren)(ren)單位以(yi)及有關責任(ren)(ren)人(ren)員涉(she)嫌(xian)犯(fan)罪的,應當及時(shi)將有關線(xian)索依法移送處理。
第六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shi)故(gu)調查(cha)報告批復之日起(qi)一年內,負責調查(cha)事(shi)故(gu)的(de)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zu)織有關部門對事(shi)故(gu)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xing)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gong)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識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xian)級(ji)以上人(ren)民(min)政府及其(qi)有關部門和鄉鎮人(ren)民(min)政府、街道辦(ban)事(shi)處(chu),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guan)理機(ji)構(gou)對(dui)(dui)發現的一般事(shi)故隱(yin)(yin)患不(bu)及時處(chu)理的,對(dui)(dui)直(zhi)接負責的主管(guan)人(ren)員和其(qi)他(ta)直(zhi)接責任人(ren)員依(yi)法(fa)給(gei)予處(chu)分(fen);發現重(zhong)大事(shi)故隱(yin)(yin)患不(bu)依(yi)法(fa)及時處(chu)理的,給(gei)予降級(ji)或者(zhe)撤職的處(chu)分(fen);構(gou)成犯(fan)罪的,依(yi)法(fa)追(zhui)究刑事(shi)責任。
各(ge)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quan)生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職責(ze)部門的(de)工(gong)作人員(yuan)安全(quan)生產(chan)責(ze)任的(de)追究,應當根據崗位職責(ze),對照責(ze)任、權(quan)力清單以及(ji)監(jian)(jian)督(du)檢查計劃,綜合考量履(lv)職情況、履(lv)職條件(jian)、主觀過錯、產(chan)生后果(guo)、因果(guo)關系(xi)等(deng)因素,確定相關責(ze)任。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